☑ 裁判要点1.征收团体土地行为是由差别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系列差别行政行为组成的,存在多个环节、多个主体、多个行为,包罗批准征地行为、公布征收通告和征收赔偿方案通告行为、征收赔偿安置行为、强制搬迁行为等一系列行政行为。诉讼请求为确认征收土地行为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起诉人提起诉讼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划定予以指导和释明,经释明起诉人仍然不能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是,经释明起诉人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无论起诉人明确起诉的是一个行政行为,还是数个行政行为,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切合其他起诉条件逐一举行审查,不得以起诉多个行政行为为由不予受理。
2.对于拒不交出土地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议。可是,在征收赔偿决议仍处于起诉期限内,当事人仍可就地上附着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未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对地上附着物举行了强制清理,属逾越职权,违反法定法式,依法应予打消。因强制清理行为已经完成,不具有可打消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可是,确认违法需要具备确认的利益,也就是说,作出确认违法对于当事人后续主张赔偿权利或者澄清某种执法关系是必须的。
但当事人的征收赔偿权益已获得了正当赔偿,即便确认强制清理行为违法,当事人亦不存在需要赔偿的诉的利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8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小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委托署理人钟静君。委托署理人吴利利。
再审申请人张小增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江区政府)征地行为违法、打消衡宇征收赔偿安置方案及行政赔偿一案,不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行终1919号行政讯断,向本院申请再审。为建设芹洋半岛品牌战略生长区,经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领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广东省领土厅)作出了粤领土资(建)字(2005)150号、粤领土资(建)字(2008)458号、粤领土资(建)字(2009)377号、粤领土资(建)字(2010)823号、粤领土资(建)字(2011)677号、粤领土资(建)字(2012)545号、粤领土资(建)字(2013)916号、粤领土资计划函(2013)560号、1801号、1572号批复或通知,同意梅江区政府将位于广东省梅州市××区××街道服务处××、××、××、芹洋村等芹洋半岛规模切合计划的团体土地和列入低丘缓坡荒滩等未使用地开发使用试点规模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管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依照计划摆设作为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2013年1月14日,梅江区政府公布了梅区府(2013)4号《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以下简称4号征地通告)和梅区府(2013)5号《关于衡宇征收决议的通告》(以下简称5号征屋通告)。
2013年1月30日,梅江区政府公布了梅区府(2013)6号《梅江区芹洋半岛品牌战略生长区衡宇征收赔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6号衡宇征补方案)。梅江区政府将上述通告、方案在《梅州日报》及梅江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然栏公布,并将包罗上述通告、方案在内的涉及芹洋半岛项目征收土地、衡宇的通告、赔偿尺度、赔偿安置方案、认购安置区店肆实施措施、计划示意图、安置区计划图等相关文件编印成宣传册,并在征收规模内发放。4号征地通告明确见告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规模、面积以及征地赔偿尺度、农业人员安置措施和管理征地赔偿的期限等事项,并见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宣布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管理赔偿挂号手续,未如期管理赔偿挂号的,其赔偿内容以领土行政部门观察效果为准。
张小增的衡宇及其地上附着物在上述征收规模内,其衡宇已被征收。针对本案争议的张小增及其家族的地上附着物,梅江区政府的征收部门实地查勘、丈量、挂号,并由张小增胞弟张小友代表全家族确认。张小增在本院询问中认可其与张小友的产权未举行太过户。
其中涉及张小增的地上附着物,于2013年1月15日在《梅州日报》上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后经征收部门审查发现张小增的附着物挂号内容不全应予纠正,便于2016年1月12日在《梅州日报》刊登更正通告,亦无人提出异议。征收事情人员就地上附着物的赔偿问题多次与张小增协商无果。
2016年2月26日,征收事情人员向张小增发出《关于限期签订地上附着物赔偿协议的通知》,书面通知其于2016年2月29日前到征收事情队签约,张小增认可未签约。2016年3月4日,征收事情队凭据梅区府(2012)26号《梅江区征收团体土地赔偿尺度和衡宇征收赔偿安置措施》(以下简称26号征补措施),测算出张小增的地上附着物(青苗、构筑物等)的赔偿金额为57417元,向张小增送达《地上附着物(青苗、构筑物)赔偿效果见告书》(以下简称赔偿效果见告书),并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2016年3月15日,征收事情人员向张小增发出《关于领取地上附着物赔偿款的通知》,通知张小增在2016年3月18日前到征收事情队领取赔偿款,张小增未领取。
上述《关于限期签订地上附着物赔偿协议的通知》、赔偿效果见告书、《关于领取地上附着物赔偿款的通知》,张小增虽未在《送达回执》中签名,但原审庭审中已认可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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