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交通、谋划、民间纠纷等原因被行政机关罚款的现象,如果当事人对处罚效果不平,最常用的救援途径有两个: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到法院打讼事”,一般老黎民都知道,而“行政复议”则经常被人们所忽视。
下面笔者仅就行政复议的特点及优越性,简述其在维护老黎民正当权益中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的第一个特点是可以对行政机关处罚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举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如果认为处罚效果不正当或者不合理(定性错误、处罚偏重的案件),有权予以打消或者变换;而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处罚效果的正当性,一般不审查合理性,换句话说,当事人不平处罚效果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只能打消定性错误的处罚,而定性正确、处罚偏重的案件一般是不管的。这就是“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的第一个优越性。
行政复议的第二个特点是不收费。当事人不平行政机关的处罚效果,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用度,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肩负。如果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要收取诉讼费的。这是行政复议的第二个优越性。
行政复议的第三个特点是审查时间短。行政复议从受理到做出复议决议,一般不会凌驾60日。
而进入行政诉讼后,则可能履历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一般人是耗不起的。这就是说,行政复议的效率远高于行政诉讼,可为老黎民淘汰大量时间成本。固然,行政复议也存在着“家长偏袒后代”之嫌,但这只是个体现象,绝大多数的行政纠纷都能通过行政复议这条途径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解决行政纠纷中,当事人首选行政复议,可以最大水平地降低自己的经济成本和时间精神消耗,提高维权效益;同时,行政复议还能大幅减轻人民法院的事情压力,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秩序,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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